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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轉租(二房東)之租賃收入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  2010-01-15 09:31:53
 
(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14 15:40:45)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:民眾來電詢問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,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?租賃所得如何計算?該分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,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,應合併計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。而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,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,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,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,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,憑以計算租賃所得。該分局特別提醒轉租人,房屋轉租之租賃收入要記得合併計算所得總額,申報綜合所得稅,以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。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.ntact.gov.tw點選網頁電話,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

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
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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